指导思想: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4〕188号)、《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甬发改工业〔2015〕133号)等相关政策,加快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适用范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且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对象: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老三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户籍居民,以及暂住在老三区,拥有本市合法工作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符合《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补助范围的市级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补助方式:直接补贴给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消费者则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补助标准:符合本市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我市给予1:1的配套补助。市本级和县市区资金承担比例按《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0%进行补助。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申请程序:
(1)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向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提交《宁波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2)充电设施补助。提交《宁波市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等材料。
有效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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