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我市高校毕业生购房政策补充
发布机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07 信息来源:中国宁波政府站
【文字 】【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12月15日了解到,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就高校毕业生购房资格认定、公积金优惠政策办理及博士贷款贴息享受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首套房如何认定?

  《说明》中明确了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查询证明为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证明、面谈面签等综合认定,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中介服务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

  公积金优惠政策办理有哪些变动?

  《说明》进行了4点补充:

  一是毕业生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及具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二是毕业生持有《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可在大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三是毕业生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标准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原则。

  四是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提供该笔贷款房屋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房的相关凭证,以及《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央企、行业统筹单位、省部属在甬单位怎么享受?

  在甬央企、行业统筹单位和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享受购房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在甬缴纳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贷款优惠。

  省部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由市财政比照市级其他单位,给予50%购房贷款贴息;央企和省部属企业引进博士按纳税口径来确认,纳税在宁波的企业可以享受50%购房贷款贴息。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均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博士贷款贴息如何享受?

  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2)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元贷款贴息;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元贷款贴息。

  2014年首次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符合条件者可于12月30日前按《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的程序,携带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料初核,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各县(市)区受理单位,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县(市)区单位报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复核。


-----------------------------------
本信息已访问: 次
-----------------------------------
  月关注度最高信息
  可能感兴趣的信息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隐私声明帮助信息网站管理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Copyright © 2014 Ningbo Hangzhou Bay New Zone Administrator Committee
365最新地址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365最新地址兴慈一路一号 浙ICP备11029139号-1号
电话:+86-574-63071002 传真:+86-574-63071000 Email:office@h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