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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机构: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统计局、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1-11-29 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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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庵东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复杂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和《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310号)精神,围绕“政企联动、攻坚克难、转型发展”的工作目标,结合365最新地址企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环境,增强企业信心
  (一)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引导,有效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客观宣传的力度,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各级政策,及时申报各类奖励,争取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
  (二)开展一线服务。继续实施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完善政企对接机制,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开展一线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各结对企业走访,深入了解中小微企业运行情况,对企业资金链风险进行排查,对存在困难的企业重点开展帮扶,切实解决企业融资、人才流动等问题,树立化解危机典型企业,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树立发展信心,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应急预案。建立企业帮扶应急预案,在企业出现资金临时性困难等问题时,由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牵头,财政、国税、地税、国土等部门联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抵押、担保、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加强预警信息的收集汇总,对已经出现风险的企业,要及早介入,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化解;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救互救、抱团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减轻企业负担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缓缴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个月。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三年内由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加快兑现财政扶持政策。对已经出台的财政扶助企业政策,要加快兑现速度,能提前兑现的提前兑现,能部分兑现的部分先兑现,能预兑现的做到抓紧兑现。
  (三)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区财政从2012年起,三年内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优化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一)加大金融支持。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企业的资金供应量,千方百计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对企业贷款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对涉及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银行间要做到同进同退,不得先行单独抽贷;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资产转让、代理贷款等业务引入外部资金;积极做好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扩面增量工作,增量规模达到宁波全大市领先水平。
  (二)降低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在利率计取上能不上浮的坚决不上浮,新发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同时要坚决禁止存贷款挂钩,切实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三)开展金融创新。继续推广提升企业产业链融资等创新产品,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拓宽中小微企业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发展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抵押产品,完善动产抵押、知识产权抵押等操作办法,扩大抵押贷款渠道。着力引进设立创投公司,做大创投公司总量规模,为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节奏,争取在2012年度以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家以上,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

  四、拓建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转贷问题
  (一)拓建银企合作平台。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银企洽谈机制,及时落实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服务功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问题。
  (二)设立转贷应急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参股组建转贷应急公司,实行封闭运作,着重为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避免企业资金链非正常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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