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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关于印发《365最新地址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投资合作局(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9-03 信息来源:投资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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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最新地址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甬新管发〔2010〕10号
关于印发《365最新地址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
现将《365最新地址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365最新地址工业投资项目招商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实施,进一步规范产业招商相关政策,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新区土地利用水平,结合杭州湾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招商政策。
一、项目准入
(一)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本招商政策主要支持引进新区确定的六大重点发展产业,即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新装备等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
(二)单体项目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投资方在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仅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下同)内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或超过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低于200万元/亩的,必须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下同);项目达产后亩均工业计税销售400万元以上或亩均上缴税收25万元以上。
同时,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在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要求。
二、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确定
工业用地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至2010年底前,对进区项目符合以上项目准入条件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起始价为30万元/亩。
对符合项目准入条件而且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的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给予适当降低,具体为:
(一)对单体项目注册资本内资在4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10%的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分别为:
1.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至8000万元(外资500万至1000万美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5万元/亩;
2.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至1.5亿元(外资1000万至2000万美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0万元/亩;
3.注册资本在1.5亿元至2.5亿元(外资2000万至3000万美元)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6.8万元/亩;
4.注册资本在2.5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3.6万元/亩。
(二)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的项目,且注册资本内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外资在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分别为: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20%至30%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5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30%至40%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0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40%至50%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6.8万元/亩;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50%以上的,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3.6万元/亩。
三、财政专项奖励政策
进区项目除可以享受新区出台的有关工业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外,对自2010年7月1日起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定的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投产、达产的产出规模大,亩均税收贡献大的项目,给予以下财政专项奖励:
(一)对年工业计税销售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方式为:
1.工业计税销售在2亿元至4亿元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工业计税销售在4亿元至6亿元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3.工业计税销售在6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均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4.工业计税销售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工业计税销售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35%予以奖励。
(二)对上缴税收在25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奖励方式为:
1.上缴税收25万元至30万元/亩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2.上缴税收30万元至35万元/亩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3.上缴税收35万元至40万元/亩的项目,在达产年度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80%,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均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4.上缴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在达产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达产后次年及第三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的45%予以奖励。
上述两款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一事一议”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320万/亩或税收产出超过45万/亩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好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新区需要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可以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五、本政策相关条款由投资合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主题词:工业项目 招商政策 通知
365最新地址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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